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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羊王”乐了,“小肥羊”要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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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7: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小肥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旁听记实
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程公司)为从事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现属蒙派调味品、涮羊肉调料的龙头企业之一,主商标为在30类“调味品,涮羊肉调料”等商品上注册的“肥羊王”;而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为中国大型餐饮连锁企业,主商标为在43类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注册的“小肥羊及图”。
华程公司于2009年8月在30类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和“小肥羊及图”二件商标,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裁定注册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原告)不服,状告国家商标复审委员会(被告)非法行政案,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北京市一中院第二审判区十法庭开庭。华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同时出庭。笔者旁听了整个开庭过程,就本案几个争议焦点和多方观点记录如下:
一、“小肥羊”商标谁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自己的“小肥羊”商标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使用在先。
当法庭询问小肥羊餐饮公司在2003年5月14日之前,使用的是何种文字或文字及图,文字的字体,形状是哪一种时,小肥羊餐饮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使用的是小肥羊三个字”,答非所问,法官无奈。
华程公司代理人则指出,小肥羊餐饮公司在华程公司的“小肥羊”商标申请日前即2001年1月20日,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一袋调味品或涮羊肉调料,依照我国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华程公司“小肥羊”商标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
二、小肥羊餐饮商标与小肥羊调味品商标是否同类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其餐饮店内经营特色为不粘小料的涮羊肉,其火锅汤料具有明显的特点,“小肥羊”在调味品如被他人注册会影响到其声誉。国家商评委应诉专家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是在第43类注册餐饮服务商标,而华程公司注册的“小肥羊”商标是属于第30类调味品(酱料、锅底及其他生活调料品),两商标属不同类别,而且在小肥羊餐饮店中不仅销售涮羊肉,还有烟、酒、茶、各种食品,不能因为其服务商标叫“小肥羊”,任何人在其它类别的商品上都不能叫“小肥羊”。
三、小肥羊驰名商标能否对华程公司注册的“小肥羊”商标适用跨类保护原则
小肥羊餐饮公司的驰名商标的被认定,晚于华程公司申请注册小肥羊调味品商标三年,华程公司代理人认为: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小肥羊餐饮公司要求国家商评委根据其今日之现状适用法律对2001年初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是基于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后取得的驰名商标不能对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小肥羊餐饮公司诉请法院判决的理由既有《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保护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又有适用该条第二款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保护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因小肥羊餐饮公司代理人要求两条都适用,法庭提醒该公司代理人没有一件案子能两款都适用,要求其明确究竟该案以哪一款申请保护,小肥羊餐饮公司代理人便经过长时间思考,一会儿用第一款,一会儿又用第二款,一会儿又变为用第一款。三次均引起法庭记录在案。而华程公司代理人认为,无论适用哪一款,其理由都不能成立,原因是华程公司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之日即2001年1月20前,小肥羊餐饮公司即无驰名商标,也无已驰名未注册商标,两款都用只能闹法律笑话。
四、小肥羊调味品商标的核准注册是否适用“不良影响”
小肥羊餐饮公司认为,小肥羊调味品商标的核准注册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撤销核准裁定。国家商评委和华程公司代理人一致认为该条款指向的是国家、社会、外交等公权的影响,不针对某个特定的企业或者个人,对私权的影响则在其他若干条款里体现了。这是小肥羊餐饮公司对法律的误解,不能认同。
五、异议商标申请前小肥羊餐饮公司无知名度
华程公司代理人向法庭举证说:小肥羊餐饮公司2000年度(华程公司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为2001年1月22日和10月10日)的工商年检资料中显示,该公司该年度资产规模8万元,年利润4千元,属小门脸性质,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小肥羊餐饮公司则举证说:他们在2001年1月1日就有第一家连锁合同。国家商评委和华程公司代理人均认为:该合同签订于华程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只相差20天时间,不能认定为20天内一个服务品牌就全国知名,而且也没有该合同得以履行的实效性证据。华程公司代理人更认为,此合同只是复印件,无法认定真伪,依照证据规则应当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法庭在庭审调查和双方口头加上早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基础上,将会做出依法判决。
评论:
在庭审进行的整体过程中,感觉本案件并不复杂,因为根据《商标法》小肥羊公司如想驳回华程公司“小肥羊”商标的注册申请,无非就是第十三条保护申请日前已驰名的商标、第二十八条驳回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三十一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而小肥羊餐饮公司显得很无奈,绝大部分证据集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 “小肥羊”驰名在2004年,用于证明小肥羊餐饮公司拥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或无法提供,或寥寥无及,而华程科贸公司表示如果胜诉,将“小肥羊”调料商标作为其“肥羊王”之下的子品牌,并推出系列产品。
如果这样“小肥羊”可能会哭的。。。。。。
真可谓: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
发表于 2010-1-19 09: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驰名商标,怎么还这么不重视自己的权利呢,嗨
发表于 2010-1-19 09: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是终审判决吧,估计还没完呢!
发表于 2010-1-19 09: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后面的发展!~
发表于 2010-1-19 14: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得肯定一下,调料确实,很不错 ,很喜欢,味道正!!!
发表于 2010-1-19 16: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料味道真的很鲜,不亏是原创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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